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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65 T/CCSAS 061—2025 特殊作业监护人履责管理要求

ICS 13.100
CCS C 65
T/CCSAS 061—2025
特殊作业监护人履责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supervisors’ duty fulfillment in special work
2025⁃12⁃08 发布
2025⁃12⁃08 实施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T/CCSAS 061—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素质要求 …………………………………………………………………………………………………1
6 履责要求 …………………………………………………………………………………………………2
6.1 通用要求 ……………………………………………………………………………………………2
6.2 动火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2
6.3 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3
6.4 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4
6.5 高处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4
6.6 吊装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4
6.7 临时用电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4
6.8 动土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5
6.9 断路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5
附录 A(资料性) 监护人培训课程内容 ……………………………………………………………………6
A.1 公共培训课程 ………………………………………………………………………………………6
A.2 专项培训课程 ………………………………………………………………………………………6
附录 B(资料性) 监护人培训学时分配 ……………………………………………………………………8
ⅠT/CCSAS 06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北京中应安赫科技有限公司、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志岩、冯建柱、程长进、毕作强、李鹤、房东、梁汝军、仝育婷、周计玲、王爱丽、
郭旭、王彦。
ⅢT/CCSAS 061—2025
特殊作业监护人履责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在素质能力、培训、责任履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依据 GB 30871 要求开展特殊作业的监护人选用及履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3087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应按照 GB 30871 要求配备监护人。
4.2 监护人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监护工作。
4.3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识,在特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4.4 企业应定期评估监护人履责情况,从落实安全作业票制度、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止违章行
为、做好作业协调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评估。
4.5 企业应通过建立奖励或晋升机制鼓励监护人认真履责。
5 素质要求
5.1 监护人应具备应有的安全素养、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能胜任安全监护工作。
5.2 监护人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a) 具有生产实践经验,熟悉生产作业现场,掌握所监护作业类型的风险特点,熟悉相应的风险管
控措施;
b) 能够运用智能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安全监护。
5.3 监护人应具备以下应急救援能力:
a) 熟悉应急报警方法、报警内容;
b) 具备所监护作业类型需要的消防、救援器材及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技能。
5.4 监护人培训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护人培训课程应包含公共培训课程和专项培训课程。公共培训课程内容以特殊作业的基
础知识和作业安全风险防控基本要求为主,专项培训课程内容应结合各类作业的风险特点及
管理要求进行确定,并配套实操课程。监护人培训课程内容见附录 A,监护人培训学时分配
1T/CCSAS 061—2025
见附录 B。
b) 企业承担监护人培训的主体责任。
c) 培训合格证书由考核单位发放。
d) 监护人应每年接受再培训。
e) 企业应建立监护人管理档案,对监护人培训信息、允许监护的作业种类、监护履责绩效评估等
信息进行记录。
6 履责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监护人的通用安全职责应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6.1.2 监护人应参加作业前安全风险识别和安全措施交底活动,核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6.1.3 监护人应监督作业票证的办理情况,确认作业票的审批办理是在作业现场进行,作业票中列出
的安全措施已逐一签字确认。
6.1.4 监护人应对参与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查,确认作业人员与作业票登记人员
相符。
6.1.5 监护人应对作业人员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确认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建设有人员
定位系统的,监护人还应对作业人员定位终端的携带情况进行检查。
6.1.6 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直至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6.1.7 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监护人有权要求中止作业,并与作业负
责人核对风险管控措施;当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票有效期限时,监
护人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要求重新办理作业审批。
6.1.8 涉及交叉作业的,监护人应督促各作业单位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6.1.9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
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6.1.10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应确认作业已完成验收。
6.2 动火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2.1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待作业的场所或设备已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办理了交出手续。
6.2.2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作业现场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主要包括:
a) 作业过程涉及的梯子、栏杆等设施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安全;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
沟、孔洞等已采取遮盖、封堵等有效防护措施;
b) 作业时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及其他工具、器械、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等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c) 乙炔气瓶、氧气瓶、电焊机与动火点已保持安全距离且气瓶放置方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d) 气体检测分析过程及分析结果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e) 作业现场周围不存在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况。
6.2.3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实施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作业在气体检测分析活动 30 min 内开始;
b) 特级动火作业时使用了防爆型摄录设备、重大危险源罐区使用了移动式视频布控球采集全过
程作业影像;
c) 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可燃气体连续检测仪器运行正常且检测结果处于允许的安全范围内;
d)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电焊机位置保持安全距离;
2T/CCSAS 061—2025
e) 作业前对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的遮盖设施完好、持续有效;
f) 伴随高处作业的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拴系好安全带后作业;
g) 在受限空间内开展的动火作业,作业人员在同时满足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下进行。
6.2.4 作业期间出现险情时,监护人应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处置,主要包括:
a) 发现动火点周围有着火迹象时,及时中止作业,并进行遮盖、扑救;
b) 发现气体浓度超限,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及时中止作业;
c) 发现周围存在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形时,及时中止作业;
d) 发现可能影响作业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形时,及时中止作业,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2.5 作业后,监护人应确认作业现场未有残留火种。
6.3 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3.1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需开展受限空间作业的设备已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办理了交出手续。
6.3.2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拟作业的受限空间外部条件满足作业要求,主要包括:
a) 需事先打开通风的人孔、手孔、风门、烟门等已打开并采取防止误关闭的措施;
b) 需要采取强制通风的受限空间,吸风口位于空气清洁处,风管未被挤压、折叠;
c) 受限空间出入口及逃生疏散通道已明确并保持畅通;
d) 作业现场周围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形。
6.3.3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满足应急救援要求,主要包括:
a) 对仅顶部或底部开孔的受限空间,确认受限空间外已搭设好救援支架,救援绳配备到位;
b) 需要佩戴长管空气呼吸器作业的,呼吸气源洁净、供气有保障;
c) 已与拟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确定了出现险情时具体的联络方式;
d) 已明确承担受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职责的人员且已到达作业现场。
6.3.4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气体检测分析过程及分析结果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6.3.5 作业前,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6.3.6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实施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作业在气体检测活动 30 min 内开始;
b) 需要拴系救生绳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已正确拴系了救生绳,人员数量在允许范围内;
c) 可燃气体连续检测仪器运行正常且检测结果处于允许的安全范围内;
d) 自然通风的孔、口处于开启状态,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运转,通风管道能够保证新鲜空气的
稳定供给;
e) 在需要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实施的作业,作业人员未私自在受限空间内摘下呼吸防护
装备;
f) 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摄录设备工作正常;
g) 确定的应急救援人员在作业现场待命,未远离作业现场,救援通道未被阻挡,设置的救援支架
未被移除;
h) 作业现场周围不存在可能影响作业安全和疏散逃生的其他情形;
i) 中止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已全部离开受限空间,并采取了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中断时间超限
时重新开展了气体检测分析并达标。
6.3.7 监护人应每 2 h 记录 1 次受限空间内气体浓度指标,发现浓度变化异常及时告知作业人员撤出。
6.3.8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且保证受限空间内的人员在监护人视线范围内或借助视
频采集系统能够观察到作业人员的行为。监护人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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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作业期间出现险情时,监护人应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处置,主要包括:
a) 发现气体浓度超限且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时,及时中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b) 发现其他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情形时,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c) 发现可能影响作业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形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3.10 监护人进入受限空间参与应急救援,应首先将监护职责移交他人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进行,不应在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救。
6.4 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4.1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待作业的设备、管线已办理了检修交出手续。
6.4.2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人员采取了个体防护措施,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及
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佩戴了便携式气体探测器;伴随高处作业的盲板抽
堵作业,作业人员在牢固拴系好安全带后作业。
6.4.3 当监护人发现作业现场周围存在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交叉作业或其他作业时,应及时协调或
报告。
6.5 高处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5.1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作业条件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主要包括:
a) 作业人员已根据作业场所危险特点,佩戴了安全带、安全绳及其他符合作业要求的个体防护
装备,30 m 以上的高处作业配备了通信联络工具;
b) 在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料排放的区域实施的作业,已根据物料危险特性配备了防中毒的应
急设施;
c)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开展交叉作业时,已采取了防止坠落的措施。
6.5.2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过程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作业人员在拴系好安全带并满足“高挂低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b) 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和妥善放置工器具,并根据所使用工器具的特点,采用了“装包入袋”等防
止工器具、零部件从高处意外掉落的措施;
c) 作业人员未在高处平台上休息,未跨出护栏外的区域行走;
d)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警戒区内无人员通行,不存在上、下同时作业现象;
e) 作业人员上、下作业面时,头顶和足下不存在可能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上、下作业
面时要保证安全带悬挂。
6.6 吊装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6.1 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场地及警戒范围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6.6.2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警戒范围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
臂移动区域下方无人员经过或停留。
6.6.3 作业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形时,应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6.6.4 作业后,监护人应监督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6.7 临时用电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7.1 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已按要求进行了可燃气体分析且分析
结果在合格范围内。
6.7.2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监护,并监督作业人员无违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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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出现人员触电或电弧烧伤等险情时,监护人应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并报告和联系救援。
6.8 动土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8.1 作业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确认作业条件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6.8.2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过程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作业方式、堆土位置及堆土高度符合要求;
b) 作业人员未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上站立、行走,未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作业区域内无非
作业人员或车辆闯入或闲杂人员驻留、作业机械旋转半径内无人员通过现象;
c) 对作业区域地下埋有管道、电缆设施的作业,核实作业人员已对地下设施采取了防护措施;
d) 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域设置的警示红灯亮灯正常。
6.8.3 监护人应保持与作业所在区域生产人员的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
物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6.8.4 作业后,监护人应监督作业现场恢复原状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9 断路作业监护人履责要求
6.9.1 作业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确认作业条件符合 GB 30871 的要求。
6.9.2 作业期间,监护人应监督作业警戒区域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闯入或闲杂人员驻留现象,道
路导向标没有被擅自移动或撤除;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域设置的警示红灯亮灯正常。
6.9.3 作业后,监护人应监督作业现场恢复原状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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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监护人培训课程内容
A.1 公共培训课程
公 共 培 训 课 程 主 要 包 括 特 殊 作 业 基 本 知 识 、能 量 隔 离 及 风 险 管 控 、应 急 救 援 相 关 知 识 ,详 见
表 A.1。